第一条 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含加工,下同)、经营(包括流通、餐饮服务,下同);
(二)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用工具、设备,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
(三)对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从事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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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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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务院的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今天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曹康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在总体思路上把握几点: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以责任制为基础,分工明晰、责任明确、权威高效,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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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立法强化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受损的救济。昨日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作了草案说明,曹康泰坦言当前食品安全存在五大问题,主要涉及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管理体制。>>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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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昨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11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
草案: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发布。
解读:针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等问题,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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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从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注水肉,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今天以立法的形式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
2003年3月19日,辽宁海城部分小学生及教师饮用豆奶,引发食物中毒,中毒人数达292人。2006年6月,北京发生首例食用福寿螺导致的广州管圆线虫病,被确诊的病例达到数十例。不久,上海又发生疑似散发性“瘦肉精”中毒事故,300余人因食物中毒入院。
据统计,2006年第四季度,卫生部共收到全国各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144份,中毒4922人,死亡36人。>>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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