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草案》与《劳动合同法》在打架?
为《劳动合同法》做配套的《草案》究竟有哪些值得期待的内容,记者特意连线了著名劳动法专家、国务院《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成员、华东政法大学董保华教授,想请他做个解读。没想到电话那头的董教授,旗帜鲜明地告诉记者,他认为《草案》有不少地方与《劳动合同法》有“冲撞”,征求意见稿极可能被大幅修改之后,才会被通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缘何遭误读?
这个45条的草案并非对劳动合同法的逐条解释,而仅就劳动合同法中较模糊或较分散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其主要内容集中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和劳务派遣等方面。这也正是《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最受舆论关注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劳动合同法》之关键词解读
● 孕产妇等七类工人不能裁
● 不签劳动合同就违法
 兼职导游将面临淘汰
 单位扣工资不能超过月工资20%
 工龄归零间隔至少半年
 是“新饭碗”不是回归“铁饭碗”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劳务派遣应同工同酬
 试用期不得超6个月
 用工一年不签合同将视同“定终身”
 炒老板鱿鱼不再担心付违约金
 单位不能两次试用同一人
 劳动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婚育
 禁止招聘信息使用月薪面议字样
● 单位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
● 每月加班禁超36小时
● 规定裁员须提前30日通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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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饭碗误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洪水猛兽

《劳动合同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铁饭碗”,是劳动者的“护身符”。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能解除的。事实上,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无固定”同样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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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四种情形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劳动者严重违规。包括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劳动者因病、因伤不能从事工作,或者因为能力不能胜任工作等等。
●企业因为破产、经营发生困难、技术革新等原因需要裁员。
《劳动合同法》理解之五大“误读”
“企业吃亏论”是严重误解
误读之一是《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适当向劳动者作了倾斜,但同时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新增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规定。
误读之二是《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任何“劳动者”。实际上,《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是狭义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也允许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误读之三是单位规章制度职工须无条件服从。实际上,规章制度如违法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有权得到补偿。
误读之四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能解除。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铁饭碗”,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事实上,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无固定”同样可以解除。
误读之五是求职应聘须如实回答所有提问。以往,一些求职者在面对“何时要孩子”等问题时往往只能无奈作答。一些用人单位误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规定,上述做法仍然合法。事实上,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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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
亮点二:违法不签合同单位要付双薪
亮点三:连续订两次合同后续订得签"无固定"
亮点四:一年期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亮点五:服务期违约金约定有“上限”
亮点六:单位未依法缴社保,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
亮点七: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2年
亮点八:非全日制员工工资不能按月结
亮点九: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
亮点十:拖欠工资可能加付等额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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