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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
企业所得税,中国经营报,女记者,武真
武真:新税制引发海外机构存废之争
  “新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没我们的份,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很可能将从15%一步到位调整到25%。”某贸易公司财务总监王冰研读完新税法后,惊出一身冷汗,此前多日的隐忧即将成为事实……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1 2
·新税法惠及文化企业 国家可能放开期刊审批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反避税制度
·新税法中广告宣传费统一扣除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比
合并前 合并后
外资税法 内资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特权”之争
·富士康可能成企业所得税新特权阶层
   富士康个案在新税法下的走向,也许恰恰是驻扎在中国大多数外商企业、乃至本土企业、地方经济转型的巨大缩影:一方面,这个连续多年蝉联“中国出口冠军”的台湾企业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中,创造了超过450亿美元的出口产值,仅深圳市而言,富士康的出口产值超过深圳市出口总量的20%;另一方面,这个正在力图打造“科技”形象的电子产品“代工王”,在过去几年中,已事实上在深圳市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在2000年前后,已被深圳市自行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被贴上了“科技企业”的标签……[查看详细]
·新细则引争议 企业所得税“新特权”
   对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最大的一个特征就是实现了税制的统一规范,新的区域优惠会不会又使统一政策难以执行?”有部分财税专家对此表示担心……[查看详细]
细数27年《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
内资企业
·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
·财政部1984年10月1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国务院1985年4月1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1985年7月2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国务院1988年6月2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1988年11月1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1994年2月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
·国务院1980年9月1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1980年12月1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国务院1981年12月1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1982年2月2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财政部1983年9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1年4月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务院1991年6月30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新税法出台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1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普及知识:税法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特点
1、征税对象是所得额;2、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比较复杂;3、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4、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税办法
两税合一
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企业按内资、外资性质不同,在缴纳所得税时适用不同的税法和税率。这有助于吸引外商投资,却令内资企业在税负上遭受差别对待。
现行征收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法定税率是33%;优惠税率是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低税率照顾,分为18%和27%两种。
25%
为何将统一后的税率确定为25%?主要的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
5年过渡期
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