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率下调2% 纺织业不能承受之重
    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共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五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境外试点地域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并自7月1日起实施。
  “在全球经济受到严峻挑战的情况下,这一新政出台犹如一场‘及时雨’。”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为海外企业带来了贸易便利化、规避汇率风险、降低经营成本……[全文阅读]
背景知识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详细]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退税政策布局无疑赢得了出口企业的普遍欢迎和外贸曲线的一路上扬。[详细]
(一)内资生产企业(含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二)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按如下公式 计算"免、抵、退"税。[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