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政府2009年6月17日通过第№931号决议,对“有关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运输工具的清单的政府决议”进行修订。
决议指出,除了以前确定的商品名录外,在禁止向哈萨克斯坦进口的商品中还包括:活的野生动物、活鱼(观赏鱼除外)、野生动物的蛋和血液。在经哈萨克斯坦国家动物保护、繁育和开发机构的同意后,这些商品才能进口。自然人在进口决议中提及的商品时不受禁令的限制。哈萨克斯坦政府2005年3月9日出台的“有关自然人开展商品进口业务的一些问题”的决议规定了对自然人提供的优惠办法和标准。
此外,新的政府决议也扩大了哈萨克斯坦禁止出口的商品名单,这些商品包括:活的野生动物、活鱼(观赏鱼除外)、鲜鱼或冻鱼(去骨鱼肉和其它鱼肉除外)、新鲜的和冷冻的淡水虾、新鲜或冷冻的无脊椎水生动物。禁止出口的商品还包括:鸟禽的蛋和羽毛(家禽除外)、鲟鱼子及其代用品、野生动物的血液和毛皮、象牙、乌龟壳等。这些商品的出口同样要经哈萨克斯坦国家动物保护、繁育和开发机构的同意。
决议要求哈萨克斯坦外交部在两周的时间内将哈萨克斯坦政府所采取的调整外贸活动的措施通知欧亚经济共同体一体化委员会秘书处。新决议将于正式公布之日起10日后开始生效。
新决议于2009年6月25日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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