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电 长期以来,我市的出租房屋管理几乎处于失控状态,犯罪分子、非法生产活动藏身其中,带来极大的治安隐患。为此,省城综治办牵头拟定了《太原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求建立出租房屋长效管理机制。昨日,记者从省城综治办召集的论证会上获悉,该《规定》近期有望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明确“租赁”概念
 新规定扩展了租赁房屋的内涵,即“租赁房屋”不仅指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还增加了“用以经营的工商用房”。房屋出租人包括3种:一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个人和单位;二是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个人和单位;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权利人。
 取消“许可”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新规定取消了发放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的做法,改为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无论个人还是单位出租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单位应持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明确双方义务
 与原《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相比,新规定为便于操作,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进行了细化。其中,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者;承租人是暂住人员的,应当督促其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办理暂住证;对承租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租房用途等进行登记;承租人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出租人应到派出所重新办理登记。
 承租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属暂住人员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办理暂住证;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出租人消除;将承租房屋转借他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
 规范涉外承租
 为便于管理,新规定对外国人、境外人员或机构承租房屋作了特别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建筑物和场地出售、出租、赠与外国人、境外人员及机构、组织的,应当先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严禁涉危租赁
 新规定明确,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否则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治安乃至刑事责任。单位违反规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处罚违规租赁
 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书的;未督促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办理暂住证的;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借、转租他人,出租人未重新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等等,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或罚款。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等基本情况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办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等等,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明确管理责任
 新规定明确,从事租赁房屋管理的公安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履行本规定相应职责,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致使工作延误并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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