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在百姓拍手称快的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亟待明确。如地面车位的权属问题,已出售的地面停车位该如何处置,租用地面车位该如何收取费用等问题也凸显出来。
记者调查:车位纠纷近期扎堆
最近,因为车位的问题,让家住某小区的李先生感到困扰。“三年前我买这房子的同时,还在销售人员的鼓动下买了地面车位,本想着一劳永逸,谁想到《物权法》说地面停车位应该权属业主共同所有,那我以前与开发商签署的50年的车位买卖合同是不是属于无效的?如果是无效合同,我能否追回损失呢?还有,合同作废后,我今后停车是不是就得打游击了?如果我想找一个固定停车位,该找谁去办理?费用怎么交……”
这个问题同样困扰着许多业主。《物权法》出台前,由于对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不明确,致使许多开发商有机可乘,在小区的房屋出售之后,又将本应属于业主的车位再度出售牟利;有的开发商将车位高价出售给小区以外的人;有的小区没有车位或者车位严重不足,业主只能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这些都曾引起不少纠纷。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意味着,今后开发商将不能再对这些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空间进行占有或用它们来牟利,否则,有关部门可对这种行为给予处理。《物权法》也让小区业主作为所有人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
分类资讯 |
||
|
热门产品 |
||
装修分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