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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水饺底部发黑遭投诉 酒店经理拒承认

时间:2008-07-24 16:14     来源: 糖酒快讯       文字选择:    

因为多种原因吃上问题食品,这是社会上每个人都可能碰到的事情。那么,碰到问题食品该怎么办?法律上的事实与逻辑上的事实毕竟有一定差距,就让律师来教消费者进行维权吧。<BR><BR>  ⊙《法制周报》记者周起



<BR><BR>  2008年6月19日,安徽省某公司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的天天渔港酒店宴请宾客。该公司员工左先生在吃主食水饺时,感觉味道有点不对。夹起一个水饺后,左先生发现水饺底部竟有霉点。随后,左先生找到酒店想讨个说法,但酒店经理不但不道歉,并称他们用的水饺都是名牌产品――三全水饺,不可能发霉。<BR><BR>  随后,酒店提供了一袋未拆封的“三全水饺”给左先生查看。结果左先生发现生的水饺底部也有红色的点,因此确定水饺是变质的。3天内,左先生一直腹泻、呕吐,去医院检查后,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酒店罗经理则表示,水饺不可能发霉,可能是由于包饺子时,饺子外皮沾到了菜,蒸熟后变成了黑点。而“三全水饺”景德镇总代理郭经理则表示,由于最近天气炎热,因保存不当致使变质也是有可能的。而景德镇市卫生防疫站表示,两个月前天天渔港酒店也发生过因水饺发霉遭到投诉的事,但是煮熟后的水饺无法检验出来,只有检验生水饺,而同一批次未开包装的水饺检验为合格产品。(据《新法制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为读者解说相关消费维权的法律规定。<BR><BR>  叶翔锋律师说,“消费者维权最重要的是证据,打官司也就是打证据,尤其是此类容易变质的食品,保存相应证据尤其重要。”<BR><BR>  叶翔锋律师认为,上述“三全”水饺涉嫌变质的纠纷,左先生首先应当保存证据,包括照片、实物,以及腹泻、呕吐食物中毒的病历等都可以成为相应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很难证明“三全”水饺就有质量问题,因此,未拆封而有红色的点的“三全水饺”才是左先生维权的利器,左先生当时应当就该水饺进行证据保全。因为同一批次的水饺没有质量问题,很难证明左先生消费的水饺有问题,也不能证明其消费的水饺没有问题。(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当然,对于此类纠纷,作为销售方的天天渔港酒店首先要承担责任,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生产商和销售商维权,最后承担赔偿责任的是生产商,但是名誉受损的主要是销售商。<BR><BR>  罐头变质遭百倍索赔<BR><BR>  5.80元一瓶的营养罐头变质,消费者索赔612元,最后调处陷入僵局,难达赔偿请求。2008年7月11日,安徽六安市裕安区消协接到一位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超市购买价值5.80元一瓶的某品牌营养罐头,回家后发现罐头内的食物已变浑浊,遂要求超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消协人员接到投诉后,马上到现场了解情况,由于该营养罐头已启封,但并未食用造成身体损害,本着调解的原则,商家愿意按《消法》的规定退一赔一,并承担交通费12元。但消费者执意要求超市赔偿误工费600元和交通费12元。为此超市予以拒绝。在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下,双方分歧仍很大,最终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据《江淮晨报》)<BR><BR>  叶翔锋律师说,“合情合理索赔,是每位消费者应当注意的事情。一瓶罐头变质,却索赔上百倍,这在中国可能行不通,除非消费者因食品变质严重受损害。”<BR><BR>  叶翔锋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是“退一赔一”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消费者因为消费而导致身体受损,那么消费者就可以要求就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进一步要求赔偿,包括体检、医疗、精神损害等相应赔偿,因为这已经造成法律上的“加害给付”,因此要为更严重的后果承担责任。<BR><BR>  “雪花”啤酒出问题<BR><BR>  以一赔十<BR><BR>  发现了有质量问题啤酒别声张,以1瓶换10瓶;如果你不同意,问题啤酒就会“砸”在你自己手里。这是华润雪花啤酒(甘肃)有限公司的售后经营户的一道选择题。(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2007年6月26日消费者李女士投诉,她和几个朋友在甘肃临洮某餐厅就餐,发现雪花啤酒里有诸多大小不等的黑色块状物。他们当即让服务员把餐厅经理找来,就这瓶雪花啤酒里的黑色块状物给以合理解释。该餐厅经理表示他们餐厅只是经营雪花啤酒,至于质量问题他们也说不清,于是联系上经销商,经销商搬来一箱啤酒作为补偿。但是李女士拒不接受这种补偿方式,要求该经销商对此事有个明确答复,并要求该经销商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经销商称次日中午会与李女士联系。但遗憾的是,李女士在临洮等了一天也没见厂方人员找上门来。而经营户则向媒体透露,华润雪花啤酒曾表示“以一赔十”的选择。(据《甘肃法制报》)<BR><BR>  叶翔锋律师说,“以一赔十的选择之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但是,因为对消费者造成侵权带来的法律后果,生产商和经营户却不得不去面对。”<BR><BR>  叶翔锋律师提醒,值得注意的是经营户,在为消费者维权的同时,经营户同样也遭受了损失,至少是商誉上的受损,对于消费者选择向经营商索赔的损失,经销商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向生产商追偿。同时,经营商可以拒绝以一赔十的霸王条款,并对其商誉上的损失向生产商索赔。<!--TABLE--><BR><BR><BR>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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