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从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获悉,公司原财务主管于德政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于德政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隐匿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于德政失职罪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在2006年上半年已作账务处理,并在2006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其它犯罪行为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昆仑证券未归还公司2.04亿资金事项,公司已于2006年6月15日发布公告进行了披露,目前公司已完成了债权申报,昆仑证券按照司法破产程序正在进行清算。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特此公告。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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