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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75天休假必须保障

时间:2007-11-20 09:00           文字选择:    

数月前,梅某临近预产期。遵医嘱在预产期前15天经所在公司批准开始休产假。不想好事多磨,梅某30天后才产下一男婴,比预产期整整晚了15天。产后第60天,梅某的产假已经休了90天,公司发通知要其上班,并称,梅某如到期不上班,将按旷工处理。

    梅某认为,按照规定“产后可休假75天”,如今假期未满,于是没去上班。公司见此情况就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以梅某连续旷工3天为由,对梅某作出违纪辞退的决定。

    对公司辞退决定不服的梅某最终向劳动仲裁委寻求帮助。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梅某认为,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现在其产后假未休满75天,所以没去上班不能认定其为旷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而公司则认为,产假总共90天,梅某已休满,且在接到单位通知后仍不上班,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可以辞退,单位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梅某与公司的争议,青浦区仲裁委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对此,劳动部又对此条款作出进一步解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若孕妇提前生育,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育,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由此,区仲裁委认为,梅某由于超过预产期生产,虽然总的时间已满90天,但产后假未满75天,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可将超出部分按病假处理;其公司将其超出部分算作旷工,显然不合理。

    来源:104人力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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