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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也有“后悔权” 无条件退车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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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16 09:36
    “后悔权”成买卖双方关注焦点

    修改后的《消法》应拓展消费品的外延,把奢侈型、发展型、享受型的消费品都纳入进来,比如教育、旅游、互联网服务,以及奢侈品消费。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

    上周,一个“有望出台”的消息引起了社会上广大消费者的极大关注——买房买车可以后悔。消息的来源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他披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即将迎来首次大修,而“后悔权”概念是这次《消法》的一个修改意向。消息一出,即引起各界哗然,对“后悔权”的利弊争论不绝于耳。

    观点碰撞一

    正方 后悔权让人可以冷静一下

    迎来首次大修订的《消法》已经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由于其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修改可能涉及的方向及内容变化引来了各界人士的关注。

    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公开表示,在新的消法中,应该增加消费者的“后悔权”。

    刘俊海认为,后悔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其正式称谓为“冷静期制度”,是给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一种权利,原则上可以让消费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无条件的退货。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他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这个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消费者购买汽车、房屋等。

    对于目前争议较大的关于“汽车类商品是否适用于后悔权的”争论,刘俊海解释,通常情况下,如果两个市场主体买卖双方经过了深思熟虑签定了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但在某些消费活动中,部分商家为了推销一些牟利价值高的商品或服务,首先给消费者洗脑,使其在不冷静、不理性的情况下签定合同,比如,买房合同、分时度假协议。实行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可让消费者在合同签定的法定期限内,如三日或五日,给消费者一个深思熟虑的时期。当然,也要防止后悔权被滥用,扰乱市场秩序。

    反方 汽车商品并不适用后悔权

    在“后悔权”观点出现后的一天时间内,网络搜索引擎中关于后悔权的词条达到950万条,其中大部分消费者和普通百姓都对“后悔权”持欢迎态度。但事实上,所有的商品中,最难实行后悔权的就是汽车这个特殊商品。

    上海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专家徐宪成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认为,汽车商品不适用“后悔权”这个概念。首先,在目前的汽车消费中,还需要上牌、交税等一系列手续。如果消费者在办理完手续后再决定退货,相关的手续办理以及退税等工作需要很长时间,同时,退车所退的相关费用还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整个实际操作过程的烦琐定会成为汽车“后悔权”出台的难点。

    同时,汽车在使用后会出现一定的公里数,消费者如果使用“后悔权”把汽车退还给商家,根据目前的行规,退回的汽车只能算作二手车,那么车辆折旧费由谁来承担是另一个争议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将会成为后悔权流产的关键。”作为行业专家,徐宪成认为,后悔权很难在汽车商品中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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