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员工买团体人身保险未指定任何受益人,员工发生保险事故后,单位作为投保人无权申领保险金.日前,高明某公司已撤诉,公司四名受伤员工则已起诉保险公司.
2007年4月,某公司为员工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但在合同的受益人一栏未填写.同年10月至次年3月,该公司四名员工相继在工作时受伤,共损失医疗费46024.86元及伤残费5000元.公司根据工伤待遇为四员工支付了赔偿款.之后,该公司诉至高明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1024.86元.保险公司称,该公司只是投保人,既非法定受益人,也非指定受益人,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也不具诉讼主体资格.
主审法官李炯君认为,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可作为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投保人只有在被指定为受益人时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该公司未指定受益人,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作为投保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无权申领保险金.据悉,该公司已撤诉,公司四名受伤员工则已起诉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