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二,传闻已久的原上投摩根督察长刘建平担任中欧基金总经理一职的公告终于挂在了中欧基金公司的官方网站上。
从去年的5月5日原总经理的离职公告到今年的3月10日新任总经理的上任公告发出,经历了10个月零5天,合计为308天。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33条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
显然,中欧基金的总经理任职公告迟到了218天。
同样的情形在别的基金公司也发生过本报2月9日C1版曾对"信诚基金总经理任职公告迟到137天"事件做过报道。令人不安的是,这种无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做法,在部分人士眼里"无足轻重"。
中欧:三个月只是过渡期 不是保证
2008年5月5日,中欧基金继"宏达股份"风波后,一纸公告再次引起业内诸多猜测,即原总经理Luca Frontini离职,公告显示"自2008年5月1日起Luca Frontini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并决定由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黄桦先生全权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的时间不超过90日。"
然而,新任总经理的公文却姗姗来迟,直至2009年3月10日,中欧基金才发了刘建平的任职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任职的公告经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同意聘任刘建平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刘建平先生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202号文核准。"
原定的"90日",现如今的308天,超越了218天之多。对此,中欧基金对《证券日报》的答复是:"第一,我们公告里说代履行职务是三个月的过渡期,但并未保证三个月以后就有新总经理上任;第二,新总经理到岗需要申报证监会以及拿到批文有很长的时间,我们拿到批文后马上就发公告了。"
中欧基金还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新总经理刘建平是去年10月底就上任了,在超越90天的这段日子里,是继续由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黄桦代为履行总经理一职。并且对记者强调:"小公司需要你们的保护和支持,自从刘总来了以后,我们公司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今年以来公司旗下两只基金的业绩都有较大提升。晨星最新数据显示,截至3月6日,中欧新趋势股票基金今年以来收益率为19.38%,根据晨星基金排行榜在224只股票型基金中排名第69,位于前1/3;去年7月份成立的中欧新蓝筹混合型基金今年以来收益率为16.44%,在全部64只积极配置型基金中名列第9名。希望你看看我们的业绩。"
上海一家基金公司总经理在被《证券日报》记者问及相关问题时,称这在基金公司是很平常的事,也没有基金公司因此受到处罚。甚至在记者采访中,中欧基金相关人士也表示此类报道没有意义。
律师:90日是法定要求 必须遵守
一名关注此事的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说:"第一,公告的'90日',是法定的要求,基金公司及代行总经理必须遵守;第二,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而从任职期限上,黄桦先生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从5月1日至10月底,长达六个月,显然超过法定的期限,属于违规任职。从基金公司的报批要求上,基金公司必须在代履行总经理职务的90日内选定新任总经理人选,并且报证监会审批,也就是说一切程序应当在90日内完成。"
那么,是不是审批程序比较繁琐,往往达不到90日的要求呢?一位熟悉审批流程的证券行业内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从证监会的规定上看,设定90天的期限是合理、合法的,就总经理任职变动的审批,90天是绰绰有余的。总经理超期任职,不是因为证监会迟迟不审批,更重要的原因是基金公司拖延不主动申报、超期申报,对代为履行总经理一职的人超期任职状况予以纵容。"
该人士指出,管理层之所以规定"90日"的期限,至少包括如下含义。第一,从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角度,代总经理超期任职,会导致在"超期"内公司总经理的任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使得投资者所购买的基金之投资理念、操作策略难以预期,从而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利益;第二,从法律角度,代总经理超期任期,既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基金投资合同的约束,如果超期任职总经理违规操作、损害投资者利益,往往会逃脱证监会的监管,使得基金监管制度形同虚设。多家基金公司的总经理超期任职,只能说明其无视证监会对总经理等基金公司高层任职的审批程序,擅自向证监会、广大投资者隐瞒基金公司总经理的任职状况,长此以往,必将会扰乱基金市场的交易秩序和监管制度。
根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解决方法:采取措施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那么,基金公司思想上不给予重视,长此以往,"90日"的规定岂不是形同虚设?上述人士表示,证监会对基金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审批,绝对不是程序性的"走形式",而是其对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此,《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对于此种现象的解决方法,有业内人士向记者提出,为了进一步明确基金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期限,一方面是要加强基金公司的披露公告的要求,不仅在任职时进行披露,更要求基金公司在临时总经理任职期完成总经理任职的报批,以便证监会在这90天完成对继任总经理任职的审批;另一方面,证监会须加强对基金公司总经理任职的监管,对违规任职状况作出及时处理,这样才能防止总经理超期任职成为"行业里习以为常"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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