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订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最主要的修订包括将外商投资电讯行业的注册资本减半,门槛由20亿元人民币(下同)降至10亿元。
根据新《规定》,外商在投资电讯企业,经营全国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讯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经营增值电讯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此外,新《规定》进一步细分部门受理外商投资的时间:外商申请投资电讯企业,工信部在180日内决定批准与否;投资增值电讯业务的申请更应要于9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批准的便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外商投资电讯业的主管部门亦进一步明确:投资项目的审批权由原来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转换至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工信部应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审批期限可延长30日。
4大电讯营运商中,除了中国电信之外,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及中国移动均有外资股东。
新《规定》未有更改外商投资电讯行业的持股比例。
经营无线寻呼业务以外的基础电讯业务的外商投资电讯企业,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上限为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方投资者最终不得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