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个“有望出台”的消息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极大关注――买房买车可以无条件后悔。消息的来源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参与《消法》修改研究工作的刘俊海教授,他披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即将迎来首次大修,而“后悔权”概念是这次《消法》的一个修改意向。
消息一出,即引起各界哗然,对“后悔权”的利弊争论不绝于耳。
新闻背景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去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6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参与《消法》修改研究工作的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
“此次《消法》修改应当着眼于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刘俊海说。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品。“消费品的范围应当放得更大。”刘俊海认为,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正方]“后悔权”让人可以冷静一下
迎来首次大修订的《消法》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由于其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修改可能涉及的方向及内容变化引来了各界人士的关注。
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公开表示,在新的《消法》中,应该增加消费者的“后悔权”。
刘俊海认为,“后悔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其正式称谓为“冷静期制度”,是给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一种权利,原则上可以让消费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无条件退货。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他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这个“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消费者购买汽车、房屋等。
对于目前争议较大的关于“汽车类商品是否适用于后悔权”的争论,刘俊海解释,通常情况下,如果两个市场主体买卖双方经过深思熟虑签定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但在某些消费活动中,部分商家为了推销一些牟利价值高的商品或服务,首先给消费者洗脑,使其在不冷静、不理性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买房合同、分时度假协议等。实行“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可让消费者在合同签订的法定期限内,如三日或五日,给消费者一个深思熟虑的时期。当然,也要防止“后悔权”被滥用,扰乱市场秩序。
[反方]汽车商品并不适用后悔权
在“后悔权”观点出现后的一天时间内,网络搜索引擎中关于“后悔权”的词条达到950万条,其中大部分消费者和普通百姓都对“后悔权”持欢迎态度。但事实上,所有的商品中,最难实行“后悔权”的就是汽车这个特殊商品。
上海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专家徐宪成认为,汽车商品不适用“后悔权”这个概念。首先,在目前的汽车消费中,还需要上牌照、交税等一系列手续。如果消费者在办理完手续后再决定退货,相关的手续办理以及退税等工作需要很长时间,同时,退车所退的相关费用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整个实际操作过程的繁琐定会成为汽车“后悔权”出台的难点。
同时,汽车在使用后会出现一定的公里数,消费者如果使用“后悔权”把汽车退还给商家,根据目前的行规,退回的汽车只能算作二手车,那么车辆折旧费由谁来承担是另一个争议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将会成为'后悔权'流产的关键。”作为行业专家,徐宪成认为,“后悔权”很难在汽车商品中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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