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阿里巴巴 > 以商会友资讯 物流资讯  > 正文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时间:2007-05-28 15:05
1.出口商品配额当年有效(另有规定者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于当年12月16日前向发证机关 申领次年的出口许可证。

    2.各发证机关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1年度预分出口配额签发下1年度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为下1年1月1日(不能提前使用出口),并将发证数计入下1年度的发证统计。

    3.从1998年4月1日起,除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仍为1个月外,其它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律为6个月。

    4.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后退回原出口配额并删除原许可证,重新签发许可证。

    5.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发证机关可在当年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直接打到下一年度,最迟不得超过2月底。跨年度的出口许可证不得再延期。

    6.当发证机关在年度交替之间调整时,原发证机关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不再向调整后的发证机关换领,其许可证有效期最迟不能超过次年2月底。临时调整发证机关按当时规定办理。

    7.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证面内容,应在有效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删除原许可证,重新换发出口许可证。

    (来源:锦程物流网)
编辑推荐
  • 责任编辑:Amy
“由于地址不明等原因,本网使用部分文字、摄影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相关权利人可与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联系协助解决”。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三层,邮编:100007,电话:010-68003887(转),传真:010-68003940    0

致富商机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

无显示

news_web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