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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下订单 实骗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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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11 12:02 来源: 天下商机
律师:经济合同的见证或公证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和要求事项,即使合同公证或见证了,一旦出现纠纷,公证也并无强制效力。违约责任,应该按照合同条款来定。

    “双方先去做合同公证吧,回头保证给你加工定金。”记者调查发现,在中小企业主为没有订单而愁眉苦脸的时候,一些骗子公司却开始通过“假订单收公证费”的方式行骗。律师提醒广大中小企业,外贸订单合同并不必须进行公证,公证仅仅是订单贸易的双方自愿选择,公证也并不能确保对方就不违约。

    骗子公司收万多“公证费”

    番禺企业主苏先生经营一家服装企业已经3年,但他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会被这种“小儿科”欺骗。今年4月,正在为没有订单发愁的苏先生接到一笔价值120万的订单,为一家欧洲品牌的女装企业(下称欧洲公司)做夏装代工贴牌。为苏先生“送来”订单的中间商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外贸公司“××国际商行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

    这个订单对于苏先生和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订单”下达之后,苏先生通过中间商香港公司向欧洲公司催要三成定金40万,好拿去采购原料。香港公司告知苏先生,定金会在一周内汇入苏先生公司账户。

    香港公司表示,欧洲公司需要通过代理中间商先和苏先生进行“合同公证”,希望保证合同能够及时履行。

    该公司推荐了一家据称“位于香港中环”,“专门”从事外贸公证的中介机构。该机构需要收取公证双方各货价1%的公证费,即需要收取苏先生和欧洲公司分别1万2千元。在香港公司的说服下,苏先生缴纳了1万2千元的“合同公证费”,并拿到了一份从香港寄来的公证材料。一周后,欧洲公司的定金没有来,苏先生根据公证材料的电话打过去,电话却是空号。苏先生这才知道已经上当。

    外贸订单合同不需“公证”

    “外贸订单合同并不必须要进行公证。”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喜友表示,经济合同的见证或公证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和要求事项,平等主体的合同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见证或公证,也可自愿选择哪家公证处或律师所进行合同见证。即使合同公证或见证了,一旦出现纠纷,公证也并无强制效力。相关的违约责任,应该按照合同条款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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