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利用网上支付平台盗取他人银行存款
一公司业务员在网上聊天时套取了他人的银行账号及密码,然后通过网上支付平台,将账号内的近4万元存款据为己有。日前,宝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彭超群曾是龙华一家公司的业务员,有犯罪前科。2007年8月开始,他通过QQ聊天,套取了深圳某银行王某等4位客户的账号、密码以及身份信息,然后利用套取的客户资料,开通了这些账户的在线支付业务。而后,彭超群又用虚假姓名在上海东方网付费平台注册了4个账号,分别绑定一个账号。2007年10月至11月间,彭超群通过深圳某银行网络支付平台,将王某等4人在该银行的存款转到上海东方网付费平台,而后在网络上大量发布出售移动话费充值、网游装备、彩票等信息,并根据买家的需求,通过上海东方网付费平台,购买移动话费充值卡、网游装备、彩票等商品,再将购买的商品转卖给买家,待买家确认到货后,将货款转入彭超群在网上用虚假名字注册所绑定的银行账户,彭超群再通过柜员机将钱取出,最终达到其盗取深圳某银行客户存款的目的。宝安法院根据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认定彭超群通过上述方式盗取深圳某银行4位客户存款共计39523元,其中10591元已被使用,其余28932元已转到上海东方网付费平台,尚未使用,已被银行冻结。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彭超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彭超群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行,系累犯,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部分赃款已经银行冻结,并未实际使用,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彭超群的上述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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