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霍照成开始接二连三地与不同的人在上海不同地区签订“独家经销欧美陶瓷产品”的销售合同,并骗取价格保证金或者展示柜押金共计近6万元,以及预付款19万元。到了2001年8、9月间,霍照成给一家建材有限公司开了3张空头支票,骗取了价值2.6万余元的货物后,逃得无影无踪。
法院审理后认为,霍照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了他人钱款,还在明知账户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用签发空头支票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并在骗得价值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的财物后逃匿的行为,已经分别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