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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2009年注税辅导: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时间:2008-12-13 10:58 来源: 考试吧

  根据国办发[2001]73号和国税发[2002]47号文件精神,有关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具体内容。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收入达到比例者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1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2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考试大为你加油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其中属于生产性业务收入的占5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3.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4.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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