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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幻想》(连载3)

时间:2008-07-03 10:17           文字选择:    

第四部分 信用错觉

    14国家信用和企业破产


    在许多人的眼里,美国企业治理是高度透明并置于市场监督之下的,所以美国企业都是守信用、重承诺且按时付款的。从许多方面看,这是事实。 但是,个人欠钱不还的习惯势必影响到企业,破产免责的规定过于宽松也会导致法律的滥用。如果说美国人个人破产对其国际贸易伙伴似乎没有多大直接影响的话,那么企业破产及其波及美国经济而产生的问题都会使世界为之振荡。对于和美国贸易过于紧密的国家来说,忽视美国信用错觉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企业破产和诈骗

    有观点认为,正是由于有个人破产,才有企业破产,企业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这是有道理的。至少在美国所有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案例占了绝大部分,曾经一度高达95%,从表面上看企业破产被个人破产的案件淹没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只占5%,美国企业破产的影响却是世界性的,与之贸易的各国伙伴和全球的重要投资人都可能受到牵连。中国人已经开始有深切的感受了。

    按美国法律规定,在申请破产保护时,美国企业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债权人的名单。因此从受理破产的法院的公开信息中,就可以看出玄机。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律师披露,其事务所专业律师在阅读美国西海岸破产法院的每日简报时,发现越来越多的中国出口企业出现在债权人的名单上。在这些待审理的案子里,有的美国进口商借口中国产品质量上的问题推迟付款,有的在交易的初期准时付款,获得中国出口企业一定信任后便开始拖欠货款,并找各种理由直到积累成一定金额后申请破产或者溜之大吉。

    国内媒体披露过,中国家电巨头长虹公司被其长期的进口商美国阿佩克斯公司骗取4.8亿美元货款也是一个例子。中国出口换回的外汇是靠着低廉的劳动力支付和薄利多销策略完成的,4.8亿美元的贸易损失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做过贸易的人明白那得靠多少次的出口交易才能积累起来。

    如果说中美之间的贸易额大,所以被骗的机遇也大的话,那么中国对日本以及欧洲国家的贸易额也相当大,却从来没有听说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被骗取这么大额的货款的。为什么征信机构在全世界被人称道、信用法律比任何国家都健全的美国却有这么大的贸易陷阱呢?反过来讲,以中国不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几乎空白的企业信用制度,哪家国内企业又能骗取美国人这么大金额呢?

    贸易诈骗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根据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的梅新育博士的研究,2每年外贸诈骗给中国企业造成的损失至少有数十亿美元。随着中国产品在国际上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遭受诈骗的损失也越来越多。其中来自非洲等发展中国家的骗局次数多,来自发达国家的骗局额度大,美国公司连骗局都是“大手笔”。

    2005年江苏的多家纺织品企业被同一家美国公司诈骗金额将近千万美元,美国骗子自称是沃尔玛超市的长期供应商,在上海的五星级酒店单独包一层房间以显示实力,每天花费10万元以上,以便使受骗企业对其实力深信不疑。但是他们一旦得手,得到中国企业从万里之外海运过来的货物后,就杳无音信了。

    诈骗在任何国家都属于刑事犯罪,但是需要足够的证据,而且在异国起诉花费的成本相当大。越富裕的国家律师费越高,越富裕的国家打官司的成本越大。在美国,90%以上的类似案件未进入审判程序就达成和解了,因为对外国出口商来说,花巨额律师费与美国已申请破产的企业打一场蚀本的官司是不值得的。

    美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人偿还所欠债务时,首先偿还被抵押过的债务,抵押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被用于抵押的财产只有在偿还了抵押债权人的债务之后,才能被用来偿还未经抵押的债务。美国法律又规定,如果被抵押的动产或不动产不足以偿还抵押债权人的债务,其不足以偿还的部分,就被认为是未经抵押的债权。这部分债权就得和一般债权人一样按比例偿还。在所有未经抵押的债权中,欠政府的款项、工资等又优先于其他未经抵押债权的偿还顺位。

    外国出口商的贸易货款基本上都是没有抵押物的,所以一旦美国进口企业申请破产保护,那钱就基本收不回来了。即使后者还有可以赔偿的货物或财产,也轮不到外国出口商。

    假如出口商气愤之余,威胁美国公司,如果几天内不付款就将其造假的事情捅出去的话,反而会被美国诈骗公司反咬一口,被指控犯讹诈罪。

    骗子公司看重的也是这一点,所以它们有恃无恐。

    对于远在太平洋另一端的中国企业说来,要分辨美国的进口商是否是骗子公司很难,对美国法院来说这也同样不容易。因为那些一开始就成心欺诈的公司会精心制造骗局,把自己伪造成债务过多无法付款,不得已而为之。法院因此很难定诈骗罪,只能让它们以破产的名义逍遥法外。

    至于另一些正经的进口商,经营不好导致债务危机要求破产的话,法院则认为这是它们的权利,法律允许它们这样做。许多美国企业,包括世界著名的美国航空公司,都申请过破产保护以便摆脱掉压在身上的巨额债务,之后又继续经营下去。但是那些供货的债权人就成了无辜的牺牲品。

    在美国,任何企业,无论批发商还是零售商都可以申请破产、接受检查、提交一些毫无成功希望而言的重组计划,然后就等着被宣布成为破产人并且获得法院判决的债务解除。这一系列程序对某些美国人和企业来说太常见、太微不足道了,他们甚至把这一程序当成是一条解除他们法定偿债义务的捷径。破产是那么的频繁,以至于美国联邦政府不允许各个州制定与联邦政府颁布的法律相冲突的任何有关法律,而将企业破产的管辖权划归联邦政府,由联邦政府自己制定的法律控制。在企业申请破产这一领域内,联邦政府颁布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被称之为工商管理经典的《信用管理手册》的作者赛西尔•邦德在其著作中写道:“在美国,有人滥用破产程序,他们把破产作为企业经营计划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些可能并不会写进他们的经营计划,但它是那些人思想中的关键要素,那些人通常的做法是建立一个企业,在相对较短的一段时期内尽可能多地从供货商那里获得最大数量的货物或者贷款,以低于其他地区企业的价格出售产品而只支付货款的一部分,却向供货商继续要比已经出售的货物价值更多的新货物。他们过着奢侈的生活,或者为了能在以后的奢侈生活中狂欢作乐而隐匿资金,最终把企业带入所有应付账款都拖欠而无法支付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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