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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

相关专题: 商业秘密
时间:2009-01-02 07:00
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多赢、良性的人才流动,前提是人才流动要有序。

    “有序”体现在国家层面,是保护和支持人才流动要依法合规进行;体现在用人单位层面,是必须合理处理商业秘密保护和人才流动之间的平衡关系;体现在职工层面,是行使自由流动权不能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不能借人才流动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据为己有或不合理使用。

    据《法制日报》1月28日报道,一项抽样调查显示,35.24%的专业技术人才曾经跳槽,未来人才流动趋势还将不断加温。然而,统计表明,90%以上的商业秘密案件都跟人才流动有关,同时,跟跳槽有关的商业秘密案件从民事案转化成刑事案以每年100%的速度上升。对此,有专家认为,一有人才流动就可能涉及侵权,一说侵权可能就要动用刑事手段,由此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引发的社会效果不可小视。

    人才的依法合规有序流动,是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所支持和保护的,也是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同时,更是劳动者的权利。人才流动可以最大限度地盘活劳动力资源,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价值,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国家技术创新等。无论对国家、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而言,都是有利的,应该是多方共赢的。

    而时下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商业秘密保护案件不断上升、大批民事案转化成刑事案,说明人才流动出现了梗阻。如果这个梗阻处理不好,如果商业秘密保护过度刑事化的问题解决不好,必然会影响人才流动的积极性,影响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更重要的是,可能会影响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多赢、良性的人才流动,前提是人才流动要有序。“有序”体现在国家层面,是保护和支持人才流动要依法合规进行;体现在用人单位层面,是必须合理处理商业秘密保护和人才流动之间的平衡关系;体现在职工层面,是行使自由流动权不能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不能借人才流动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据为己有或不合理使用。显然,大批跟人才流动有关的商业秘密案件从民事案转化成刑事案,反映出有关的市场主体没有遵循人才流动的内在规则,违背了人才流动的有序和多赢原则。

    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多元的,民事、行政、刑事的保护手段应是递进的。只有在民事、行政手段失效的前提下,才可以运用刑事保护手段。现在,有的用人单位过度使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表面上好像加大了保护力度,但最终可能会损害企业的商誉。试想,哪个劳动者敢去一个动辄追究员工刑事责任的单位?

    当然,出现与人才流动有关的商业秘密保护过度刑事化倾向,也与劳动者行使流动权的无序和随意有关。个别劳动者跳槽随意,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同时,我们也不能轻视法律规定不健全、地方保护等因素。

    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应该并行不悖。我们必须正视人才流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修正和完善不健全的规章制度,建立起既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又不阻碍劳动者合理流动的法律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的定分止争功能。(郭振纲)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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