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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时间:2007-12-24 09:26           文字选择:    


    亮点五:服务期违约金约定有“上限”

    因为公司出资培训,小黄两年前与公司签了为期5年的服务期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小黄提前辞职,将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对于公司对其培训支付的5万元培训费,按照其已经提供的服务期限递减后予以赔偿。今年小黄提出辞职,公司要求他按照合同上约定支付共计8万元的违约金和赔偿费。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分析:《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约定违约责任。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同样情形如果发生在明年,公司只能与小黄约定最多5万元的违约金,而且不能再约定赔偿金。

    提示:除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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