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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时间:2007-12-24 09:26           文字选择:    


    亮点十:拖欠工资可能加付等额赔偿金

    李先生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已经两年了,虽然合同中约定每个月15日为发薪日,可公司总是不按时发工资,有的时候甚至拖欠几个月后才发,有一次,劳动监察部门来查处限期支付后,公司还左拖右拖不肯付。李先生想知道,公司再这样,他能不能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让公司赔偿他的损失。

    分析:李先生可以这样要求,如果到明年公司还恶意拖欠工资,还可能被责令按照拖欠额向李先生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提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来源:上海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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