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所有种类爆炸物、燃烧物、冷盐和其它相关化学物质(有正式许可证的除外);
19.各种烟花;
20.未按照药店执业法和药品和制剂经营法的规定,在药品或附带的说明书上未标有成份和各种成份含量的药品;
21.标有政府徽章,即两柄剑,中间一棵高大的有叶子的椰枣树的商品;
22.肉豆蔻的果实、种籽和磨成的粉,对于混合在其它调料的肉豆蔻粉允许进口,但其中肉豆蔻的成份不得超过20%;
23.在正朝(觐)、副朝、捐赎和行善时宰杀牲畜的凭证(宗教术语);
24.透视照相机;
25. 在展示时与文化相悖的推拿按摩设备;
26.轮胎半径不超过50厘米,装备使用汽油、天然气或可燃物质的发动机的儿童用小汽车和自行车。以电池驱动速度每小时超过10公里的车辆;
27.用来打开门和汽车的万能钥匙;
28.报警器;
29.化装用假面具;
30.具有商标、食品或化肥说明和公司标志的进口空袋,国营公司所需的除外;
31.女性穿着的透明长黑外套,即便是个人使用;
32.以攻击为目的的各式刀具,不论是否开刃;
33.发出歇斯底里笑声的娱乐设备;
34.阿特龙(化学物质);
35.针筒式笔;
36.在明显、突出位置印有外国国旗的商品;
37.兴奋剂;
38.带有“使者,愿真主赐福给他并赐他平安”印章模具;
39.带有公众人物名字及肖像的商品;
40.幼狮皮;
41.无线电发射设备(录像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