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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

时间:2005-11-26 07:00           文字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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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迟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 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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