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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实务 你真的了解吗?

时间:2005-10-20 00:00           文字选择:    

本文转载自贸易论坛网友“王牌神棍”的帖子,原帖如下---  

   今天看见了这么一个求助贴:

    我一个土耳其客户,信用证中有点问题,我提出了5点修改意见,其中就有一个议付行的问题。现在他其他的都同意修改,但是就是议付行不同意修改。议付行是他们国家的银行,但是我们都认为应该是我们国内的银行。这样我们如何议付呢?请高手支招,如何说服客户修改议付行?

    非常感谢大家的帮助!

    后来看到了各位热心朋友的回复,发现大家在议付行这个问题上都存在着很大的误区~~今天就这个话题,给大家说说在实际的信用证操作中,该如何理解议付行的地位和如何辨别谁是议付行。请大家注意,实际操作和书本教条是有很大区别的,教条只能指导我们工作,而不是我们照着教条办事。

    通常而言,信用证的流程规范,应该有三个基本银行,开证行,偿付行(付款行)和议付行,但由于业务需要,信用证存在着多种形式,所以具有更多职能的其他银行也油然而生,在整个流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这里我要强调一点,所谓这些角色是针对信用证流程中所承担的风险和义务而言的,也就是说一个名字代表着一个职能,而并不是一个名字代表着不同的银行。

    今天我们主说议付行,那么我们首先回顾一下UCP文件中是如何定义议付行的责任和风险的,

    议付行承担的义务是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实务中称之为买入单据),议付行所享有的权利是收取议付费。如果没有议付合意,则不能产生议付关系,议付行也就没有义务买入单据,也没有权利收取议付费。

    那么如何构成议付?

    议付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押汇收取单据作为质押。按汇票或发票面值,扣除从议付日起到估计收到开证行或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货款先行垫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 议付是可以追索的。如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还已垫付之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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