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特点是:
 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买卖关系。
 代理人通常运用委托人的资金进行业务活动。
 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代理人赚取的报酬是佣金。
 (3)最早代理被称为Forwarding Agent,现在被称为Freight Forwarder。
 2.代理制度的法律关系? (1)代理关系的主体是: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没有相对人则不能发生代理关系。
 (2)代理涉及到关系:
 * 两个合同: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 三种关系: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权的内部关系。
 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关系。
 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
 3.代理制度的意义? (1)代理制度使民事主体活动的范围得以扩大,权利效力得以延伸,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2)代理制度能使民事主体不仅可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加民事活动,而且通过利用他人能力和知识使活动能力得到极大地扩展。
 4.西方国家对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1)大陆法系把代理分为: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2)英美法系把代理分为:
 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
 未被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
 5.隐名代理与未被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的区别? (1)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表明自己是代理,但未指出他为之代理的本人是谁。
 (2)未被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既不表明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也不指明本人是谁。
 6.委托人介入的前提条件? (1)须是未被披露委托人的代理。
 (2)受托人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仅因为第三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自己违约。
 (3)须委托人向第三人表明自己的委托身份。
 (4)如果第三人当初知道受托人的代理身份,可能就会因为对委托人的信用、履约能力的不信任而拒绝订立合同。此时委托人将无权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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