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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和寄送样品不一致的争议

时间:2006-07-18 07:00           文字选择:    

[案例]我方与德国某公司以CIF签订出口合同,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交货物与寄送的样品相似”。货到后外国公司提出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并出具了当地检验公司的检验证明。由此向我方提出降价5%的要求。而此时,我方的留存复样已遗失,但我方坚持认为交货品质符合合同规定,并有装运前的商检证明为证,所以坚持拒绝降价。双方争执不下,请问如何解决争议。 [案例]看公司到底是凭样品买卖,还是凭文字说明买卖!两者差很多的!如果凭样品买卖,所交货物与寄送的样品必须严格相符;凭文字说明的话,严格按照说明履约。而且,合约上“所交货物与寄送的样品相似(BE ABOUT)”与“所交货物与寄送的样品完全相符(BE IN CONFORMITY WITH)”是有质的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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