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组成: |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
管理目的: | 为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它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 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实施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 |
职责范围: | 商品检验: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订、委托检验 | 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 | 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疫、进出境卫生监督 |
管理范围: | 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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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形 式 | 管 理 期 限 | ||
反倾销措施 | 临时反倾销 |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 期限4个月,延长至9个月 |
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 |||
最终反倾销 | 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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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 | 临时反补贴 | 以保证金或保函作用为担保的 | 期限4个月 |
最终反补贴 | 同最终反倾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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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 临时保障 | 有明确证据,进口国与成员国之间可不经磋商而作出初裁决定 | 期限不得超过200天 |
最终保障 | 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 一般不超过4个月,延长(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