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末,中国国务院发出通知,以统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为依据,将分步逐渐取消约30项历史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政策。
通知同时明确,继续执行现有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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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格局基本明朗化。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政策框架迈出坚实一步。
部分税务专家认为,税率稳步推进有利于企业逐步接受新政策,但给予部分地区新的"特权"有可能导致新的寻租空间。但总的看来,新特区与浦东新区等企业获得的新特权已比以前大为减少。
详解优惠过渡期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以下简称<过渡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这一过渡将平缓推进: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就将按25%税率执行。
同时,从今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将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按照规定,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而这些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将按通知所附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项,涵盖了新税法公布前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大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