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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细则引争议 企业所得税“新特权”

时间:2008-05-13 09:11           文字选择:    

    <过渡优惠政策通知>同时指出,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过渡政策将使曾经一度偏斜的游戏规则得以回归公平公正,同时也保障了新旧税法的平稳过渡。"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指出。

    德勤中国华北区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吴嘉源也认为,这样一种从现有税率分年度逐步调整到位的做法,将减少两法合并对外资企业的冲击,"企业相对更容易接受。"

    吴嘉源表示,政策的出台意味着过去的一些特殊地区的特殊优惠,税改后将可能全国普遍适用,从地区发展转为行业导向,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转变。

    中国注册纳税筹划师项目首席专家张美中则认为,1994年以来的区域优惠基本上已达到了政策效果,现阶段,涵养税源要更多体现在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推动微观经济主体发展上来,而区域优惠政策则难以让企业直接从税收优惠中受益。

    "两翼地区"新特权"

    然而,旧有区域优惠政策的逐步取消,似乎并不意味着区域优惠本身被全盘否定。在"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理念之下,国务院的两份通知同时又赋予了中国的"两翼地区"新的"特权"。

    <过渡优惠政策通知>明确指出,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事实上,这一政策倾斜早在2007年年中便已初露端倪。当年的6月14日,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在接受国外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两税合并后",至少10年内,重庆外企税率仍维持为15%。

    黄奇帆的上述言论曾引起广泛争议,原因在于,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按照这一新规定,则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还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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