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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反避税制度

时间:2007-04-05 07:00           文字选择:    

  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建立了反避税制度,加大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逃税的风险和成本。

    新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新税法同时增加条款,防止跨国公司将国内产生的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纳税。

    专家指出,新税法进一步完善了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立法的内容,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力义务,对成本分摊协议的认可和规范有利于保护本国居民无形资产收益,防止滥用成本分摊协议,乱摊成本费用,侵蚀税基。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指出,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业内人士指出,新税法提出的反避税措施非常有效。当前,利用关联交易逃税是一些不法企业最常用的逃税手段,比如,一个集团公司有两个分支机构,一个从事税率较低的高新技术产业,一个从事无税收优惠的产业,集团公司就可能通过这两个机构之间以需要的价格进行交易,使低税率企业保持盈利,高税率企业保持亏损,达到逃税的目的。

    新税法要求关联交易各方支出分摊、关联交易定价有监控,并赋予企业提供合法交易证明材料义务,将明显加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逃税的风险和成本。

    名词解释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关联业务往来: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经济业务事项。其中,关联关系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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