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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阿根廷的出口退税政策

时间:2007-09-25 10:20           文字选择: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具体内容

    1、出口退税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所有的出口产品和服务。出口产品系指报关离境的产品,出口服务系指提供给非本国居民或外国企业并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如出口设计软件等。对出口产品和服务,不仅要退还其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所纳的税款,而且要退还其包含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纳税款。

    2、对退税人没有条件限制。本国纳税人只要发生出口贸易行为就给予退税。

    3、计算出口退税的税率与征税的税率是一致的。智利的增值税税率为18%,特别消费税分别不同产品运用2.5-20%税率,共八个档次。阿根廷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8%,电力、天然气的税率为27%,其他国内间接税因各州自行制定征税税率,其退税率由税务总局按不同产品分别核定退税率。两国关税税率为0-20%。

    4、企业在产品和服务出口后,凭进货发票和报关出口单证向税务局和海关申请退税。智利除上述规定外,还有两项特殊规定:一是要求企业提供银行结汇单证(允许退税后180天提供);二是特许提前退税,主要是对某些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的企业。

    5、设立专门的出口退税机构。智利、阿根廷上至税务总局,下至省、区及税务办事处都设立了专门的退税管理机构。

    6、出口退税实行预算管理。两国对出口退税在财政上都单设预算科目,但是约束力不强。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智利、阿根廷的出口退税制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值税的退还,二是其他国内间接税的退还,三是进口关税的退还。两国基本上都是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增值税的退还办法主要有2种:一是生产商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购进原材料、零部件时,原材料、零部件必须先纳税,待产品出口后,对其出口产品所含应退的原材料、零部件已纳税款先在生产商内销产品的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予以退还;二是对贸易商为出口而收购的产品,在收购时也必须先纳税,在产品出口后再按其进货发票所列已纳税款直接计算退还。

    其他国内间接税的退税,如果是生产商出口产品,可直接在生产环节免征。如果是贸易商出口产品,则也应在收购环节先纳税,产品出口后再退税。

    进口关税分退税和保税两种方法:一是退税办法,即是对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按有关部门核准的出口产品中所含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比例和原纳税单证计算退还关税;二是保税办法,即企业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在海关办理登记,可先不纳关税,海关予以保税放行后,企业在180天内加工成品出口,海关根据有关部门核准的出口产品中所含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比例计算核销其保税数量。逾期不核销的,将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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