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阿里巴巴 > 以商会友资讯贸易资讯  > 正文

信用证欺诈的几大特点

时间:2007-09-18 09:46           文字选择:    

UCP500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换言之,只要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相一致,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开证行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和责任。这一点从各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的承诺条款即SWIFT格式中的78项上均能体现出来。该条款充分反映了信用证的严肃性,但同样也是一些不法之徒借以利用的欺诈工具,据此实施欺诈图谋的案例不胜枚举。

    从国际诈骗分子从未停止过利用这一条款进行欺诈的角度看, 笔者认为这应算是UCP500的美中不足之一。好在国际商会对此事也予以了高度重视,针对利用信用证欺诈的日益猖獗,该会给出的指导意见是:开证申请人在掌握了能足以证明有关当事人(尤其指信用证的受益人)欺诈的证据后,就可以向其所在地的法院对相关信用证项下的付款申请止付令。这的确为保护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尽管如此,骗子们仍然并未善罢甘休,继续在变着花样图谋欺诈,其手段显得愈加高明和隐蔽。现笔者就以自己所熟知的实例对骗子们的诈骗行径的三大特点叙述如下:

    特点之一 利用伪造单据

    某年,当笔者还在一家国有银行国际部任副经理一职时,为申请人Z公司开出了以境外N公司为受益人的200万美元即期信用证,以进口5000吨马口铁,装货港为那霍德卡港。买卖双方关系一直很融洽,笔者也多次为他们提供国际结算服务。然而,这一次,自开证后不到一个月就收到了议付行邮寄来的全套单据。该套单据缮制得极其完美,无任何不符之处,而此前N公司的单据或多或少是有不符点的,Z公司每次也都愉快地予以接受。这并未引起笔者的警觉,倒是职业习惯促使笔者与提单上所述的承运人联系后,得知该套提单是伪造的,笔者此时才深感不安,禁不住问自己N公司怎能如此行事呢!经笔者与该承运人协商,对方向笔者所在的开证行出具了正式的证明函,主要证明该轮一个月以来一直在日本某港口检修,根本没有到那霍德卡港,因此该套提单是伪造的。笔者立即将该证明传真给议付行,征求其意见;同时让Z公司也传真了一份给N公司,并指出若坚持要开证行付款,Z公司将被迫据此证明函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紧接着,议付行就来电要求开证行把全套单据退回。至此,一起诈骗未遂案件告终。

    不言而喻,N公司就是利用伪造的提单企图欺诈Z公司的。信用证业务是以信用证本身所规定的各种单据为中心的,而提单又是其它所有单据的核心,只要提单是伪造的,则可断言其它单据也只能是伪造的或骗取的。

    特点之二 利用伪劣商品

    国内I银行在93年代其客户M公司开立了以M公司的合资方S公司指定的境外供货商T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达100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T公司委托其银行对开来了以M公司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当I银行收到全套单据后,认真审核,没有发现不符点,因而便要求M公司办理远期承兑手续;M公司认为T公司是S公司介绍的应是靠得住的,于是,对单据没有进行核对就向I银行做了承兑手续,随后,I银行向议付行发出了承兑报文。但是,让M公司大失所望的是:当到港口提货时才发现集装箱里装的全部是工业废料!M公司找I银行商议对策,然而I银行也无回天之力,在到期日不得不支付了全额款项,因为这时候尚未有前文所述的国际商会指导意见的出台。

  • 1
  • 2
  • 关于“信用证”的资讯
  • 更多
  • 关于“信用证”的帮帮问答
  • 更多
本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如转载作品侵犯作者署名权,并非出于本网故意,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会加以更正。本网以“法定许可”方式使用作品的报酬,已委托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代为转付。请相关作者直接与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联系,联系电话为:010-68003887    22
股票查询:   更多>>
  • 招商广告
  • 金融服务

无显示

财富财富测试 | 商界富豪 | 财富人物 | 生财有道 | 马云语录 | 创业创业项目 | 小本创业 | 千元创业 | 女性创业 | 创业宝典
管理经营管理 | 劳动合同法 | 白领丽人 | 求职面试 | 职场  | 理财即时股评 | 证券要闻 | 股市行情 | 股指期货 | 连环画

news_we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