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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租赁5种缴税情况

时间:2008-05-02 07:00           文字选择:    

南京市新出台的《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五种情形要登记缴税。房屋租赁是房屋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三、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四、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五、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记者 华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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