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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调查机构称BSA盗版率数据存三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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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5-27 10:56 来源: 维库电子市场网

  新浪科技讯 5月26日下午消息,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委托的软件产业盗版率国内调查机构互联网实验室,26日下午公开表示,商业软件联盟(BSA)公布的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为80%之说,存在概念误导、方法错误、数据局限等三大严重缺陷。

  互联网实验室受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的委托,今年是第四年公布中国软件一系列盗版率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计算机软件产品盗版率从07年的41%降为29%。国外机构商业软件联盟(BSA)公布的这一数字为80%。

  在发给媒体的一份公开资料中,互联网实验室公开质疑商业软件联盟的调查数据存在三大缺陷。BSA在中国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暂不对这一说法发表评论。

  互联网实验室列举的BSA三大缺陷包括:

  (一)在基本概念上,BSA计算的只是PC软件的盗版率,却误导人们当成整个软件产业的盗版率。盗版软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市场和相对于整个软件产业的比率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大得多。如果认为整个软件产业的盗版率是80%,则2008年度软件产业的潜在价值应为3.8万亿元,相当于电信业的60%,全国GDP的13%,这显然是很荒唐的。

  (二)在计算方法上,BSA用数量盗版率代替价值盗版率去估算经济损失,不能体现盗版多出现在低价格软件的事实,严重高估了盗版的经济影响。BSA的盗版率是按照计算机软件安装数量计算的,而在计算盗版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却直接运用数量盗版率代替了价值盗版率,导致对软件盗版的经济影响估计过高。实际上,数量盗版率反映的是盗版行为的普遍性,价值盗版率则反映盗版行为的经济危害。

  (三)在调查数据上,BSA的调查来源范围很小,远不能代表整个软件市场。按照BSA盗版研究的有关数据推算可知,其2008年调查所涉及的中国软件市场销售额只有约115亿元(16.7亿美元),只相当于当年中国软件产业销售额的1.3%,软件产品销售额的3.6%。

  互联网实验室表示,长期以来,由于国内研究的欠缺和BSA的误导,人们对软件盗版的认识存在严重的偏差,影响了对形势和问题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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