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对收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出售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以及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规格、数量和去向等内容;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违反以上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希望广大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能够依法经营,不为蝇头小利助长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气焰,为营造和谐的电力供应秩序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