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我在古玩城得到一本“华美号”的“立房屋租赁契约”,这是一本集民国36年(1947年)7月1日至1957年12月间长达10年的房屋租赁契约,详尽地记载了出租人和承租人10年中契约内容的变动。
该契约叙述:缘承租人央保向出租人租赁坐落在(上海)福佑路第三零肆号门牌市楼房一幢,为开设店铺居住眷属之用,订定每月租金国币柒万元整,先付后住,不得拖欠。该屋限于承租人自住不得转借或顶替与他人,修缮费水电费房捐及一切捐税均归承租人负担,与出租人无涉,屋内装修门窗户壁一应俱全,承租人出房之日应照原样交还承租人,应安分居住不得有非法行为,如有欠租等情由,保证人负连带代还责任,恐口无凭,爰立房屋租赁契约一式两纸,各执一纸为证。
民国36年(1947年)7月、8月,每月租金国币7万元整,9至12月则每月租金14万元整,均有“韩子侠印”之红印章盖上,以示租金已收。民国37年(1948年)元月至4月则为每月租金35万元;5至8月预付1200万元(平均每月300万元)。租金的变动,显示了当时通货膨胀的情况。不知何故,9、10月则每月付壹元,11月至次年5月,共付租金28000元。6月至10月的每月租金为106000元。其间,租金变动很大,这与当时币种、物价变化有关,也显示了当时局势的变化。自1951年4月起,租金基本在14万至15万之间起伏,直至1957年12月,从而窥见当年物价的稳定。
这本立房屋租赁契约上还贴有当时的“中华民国印花税票”、“上海市印花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
一本小小的“立房屋租赁契约”,反映了当时的民生问题,看到了时局的变化,也是当年人们履行承诺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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