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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袋明码标价 价格欺诈最高罚款50万

时间:2008-05-29 10:18           文字选择:    

5月28日上午,济南市物价局召集部分经营企业,组织召开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价格政策提醒会。近期济南市物价部门将组织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的部分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的塑料购物袋销售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据了解,《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有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等行为的,将会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

    据济南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塑料购物袋不属于《价格法》规定的可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范围,政府对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定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经营者也应当遵守有关价格法规,做到依法定价、明码标价。

    为规范经营者的塑料购物袋销售行为,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近期济南市物价部门将组织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的部分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的塑料购物袋销售行为开展监督检查。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等商业零售场所都在监督检查范围。

    检查重点是,经营者有无低于经营成本销售、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销售以及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而实施价格欺诈的,物价部门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办法》施行后,对经营者在提供塑料购物袋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58电话进行咨询、投诉。

    另据了解,这次检查的商品种类只限于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购物袋。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考虑提供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在检查范围。

    又讯 27日,济南市工商局发出通知,从6月1日至8月1日,省城工商部门将全面清查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行为,严格推行“限塑”令。

    来源: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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