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设备收入超出原值也要缴税?
时间:2008-05-08 07:00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国税直属局对某工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厂1998年11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原值99250元,以15万元高于原值价销售给外单位。税务部门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增值税及罚款的处理决定,该厂表示不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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