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740元调整为291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由1970元调整为209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基本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等幅度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的基础上,上下8%的浮动范围内,根据市场上的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等合理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100元调整为3300元,其它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化肥用重油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六、上价格由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省级物价部门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及规定的浮动范围,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也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八、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九、各省(市、区)物价部门及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2003年2月8至12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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