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阿里巴巴 > 化工网 化工资讯  > 正文

发改委要求尽快实现工商企业用电用水同价

相关专题:
时间:2009-07-03 09:01 来源: 化工易贸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有关要求,2008年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工作。目前,大部分省(区、市)商业用电已与工业用电执行相同的目录电价标准;没有实现同价的省(区、市)也适当缩小了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的价差。现就进一步推进工、商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

  (一)尚未实现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的省(区、市),应认真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的实施方案,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尽快实现工商企业用电同价。

  (二)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执行与工业用户相同的电价标准的同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鉴于当前商业企业经营困难较大,尚未对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地区,可暂缓执行。

  二、认真落实商业与工业用水同价

  各地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134]号)的要求,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简化水价分类,实行商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同时,对洗浴、洗车等特种用水,仍应实行单独分类计价,与其他用水保持合适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三、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同价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尽快研究实施方案,统筹兼顾各方面影响,积极做好宣传解释,确保工、商用电用水同价政策平稳顺利实施。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 您可能关注的“电”问答
  • 更多
“由于地址不明等原因,本网使用部分文字、摄影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相关权利人可与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联系协助解决”。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三层,邮编:100007,电话:010-68003887(转),传真:010-68003940    0

致富商机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

无显示
栏目
最新 | 排行 | 出厂价格 | 产销快讯 | 市场价格 | 市场传真 | 化工市场 | 每日点评 | 每周点评 | 外盘动态 | 知识宝典 | 资讯要闻 | 妙论 | 专题
原料
原油 | 成品油 | 有机 | 烯烃 | 芳烃 | 醇类 | 酚酮 | 酯类 | 增塑剂 | 油脂 | 中间体 | 化纤 | 树脂 | 聚氨酯 | 无机 | 煤化工 | 磷化工 | 橡胶 | 塑料 | 全部
精细
合成胶粘剂 | 涂料 | 香料 | 松香 | 农药与化肥 | 催化剂 | 水处理 | 颜料 | 表面活性剂 | 废纸 | 电镀 | 化工机械 | 化工生意经 | 与主编对话 | 设为首页
news_web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