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消息,上周四,诺基亚公开发表了一份“关于窜货管理的声明”,声明中指出诺基亚“针对窜货收取违约金且不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的指责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纯属不负责任的编造。”并且屡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诺基亚“罚款”是根据“合同”办事,合理合法。诺基亚的声明引起了经销商们的强烈不满和质疑。作为今年5月20日,诺基亚全国手机经销商长沙联谊会与会112家经销商代表的刘友明先生,向IT商业新闻网发来公开声明,严厉指出了诺基亚在对媒体发表言论中的一些破绽和矛盾。
 【IT商业新闻网讯】(记者 李慧芳) 6月15日消息,上周四,诺基亚公开发表了一份“关于窜货管理的声明”,声明中指出诺基亚“针对窜货收取违约金且不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的指责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纯属不负责任的编造。”并且屡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诺基亚“罚款”是根据“合同”办事,合理合法。诺基亚的声明引起了经销商们的强烈不满和质疑。作为今年5月20日,诺基亚全国手机经销商长沙联谊会与会112家经销商代表的刘友明先生,向IT商业新闻网发来公开声明,严厉指出了诺基亚在对媒体发表言论中的一些破绽和自相矛盾之处。
 以下为刘友明公开声明全文内容:
 针对经销商指责诺基亚“罚款”(收取违约金)不开发票,诺基亚透过网易科技说“诺基亚在中国市场上有着成熟而严格的销售渠道,并与全国直供分销平台、省级直控分销平台等渠道的经销商签订合同关系。”该负责人说:“如果经销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完成销售任务,诺基亚则会在其返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而这部分违约金是直接从合同中扣除的,不以现金方式支付,所以根本不存在不开具发票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各地正规的经销商都希望有一个好的销售环境,为此,诺基亚就扮演了一个中间角色,以监督、扣罚违约金的方式减少经销商的‘窜货’行为。”
 这位负责人已经确认了诺基亚有抓窜货扣罚违约金的行为,但是他表示“这部分违约金是从合同中扣除的”各位不知道是否明白其中的意思,我分析这位负责人可能是想说,关于违约金诺基亚与经销商是有合同约定的。他接着又说:“不以现金方式支付,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不开发票的问题。” 不以现金方式支付就不需要开发票就不需要交税了吗?
 根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款的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诺基亚对其经销商窜货的“罚款”收入是营业外收入符合其他收入的特征。而根据该法第四条(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诺基亚就该部分“罚款”应该向中国政府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请问诺基亚,从2004年开始,你从经销商返利中扣除的“罚款”如此巨大,就该项收入你向中国政府报过企业所得税吗?
 我们欢迎诺基亚发这种不打自招的声明,更期待诺基亚拿出“罚款”报税的证明。(来自:IT商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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