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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时间:2006-12-21 14:03           文字选择: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7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7年度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07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类商品为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7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6年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7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2007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2007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单位:吨)

出口地区(企业)蚕丝蚕茧
(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2,(海关编码前四位为
5003的产品)5001的产品)
合计19400150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10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10050
辽宁900 
沈阳100 
四川2000 
河北100 
贵州100 
浙江5000 
宁波400 
陕西400 
山东100100
青岛400 
河南400 
云南100 
湖南700 
黑龙江150 
海南50 
江苏2700 
北京100 
西藏100 
江西100 
安徽200 
重庆1600,  
山西200 
广东3000 
广西100 
上海100 
 

 

出处: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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