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论坛网友李才东发贴:
不久前,客户王某向某工厂购买针织布,订立合同时双方对质量作了约定,布匹规格是100D144FDTY+40DSP,并封存了一块样布。王某提货后发现,布匹规格是100D72FDTY+40DOP,不符合规定,找卖方理论。但卖方称布匹与封存小样的规格相同,符合约定,不同意处理。
无奈之下,王某向轻纺城司法所投诉。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析认为,之所以产生这一纠纷,主要是王某以合同约定为标准,因此认为布匹不符合规定;而卖方是以封存小样为标准,因此认为布匹与样品相符。工作人员进而指出,《合用法》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说明要求。《合同法》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符。所以双方的理由都能在合同法中找到依据。
那么在同时有合同约定和封样的情况下该怎么确定责任呢?工作人员认为,合用中白纸黑字写下的质量标准的证明力显然强于需要科学检测才能知道质量标准的样品的证明力。当时双方的意思应当是规格100D144F+40DSP,而不是样品的100D72F+40DSP,所以主要责任应该有卖方承担。
最后,通过协商,卖方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万圆。各位从事纺织行业的网友以后做单子的时候要多加注意!
网友浙江商人界之秀跟贴:这样的事情确实容易忽视
网友湖州沈小姐跟贴:签合同时一定要考虑周到
网友地震跟贴:合同里面是否写了以确认样品为准?
网友李才东跟贴:合同里只有规格,没有写安样品为准
网友地震跟贴:呵呵 那就没什么可以抱怨的了
网友GeorgeLiu跟贴:合同>样布 a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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