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章程
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ОО四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简称“中国印染协会”,英文名称“CHINA DYEING AND PRINTING ASSOCIATION”,缩写“CD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印染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不受部门、地区和企业所有制的限制,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和政府部门服务,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东长安街12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行业经济体制改革、技术进步、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技术政策、经济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标准、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统一协调企业之间、行业与外部之间所发生的生产、经营、价格、质量等方面的关系,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技术、产品、经济、市场信息、动态及统计、展览(销)活动,并及时组织传递、出版发行行业刊物和信息资料;
(四)组织行业有关业务的咨询、诊断、鉴定、论证和各项专业管理、生产技术和经验总结、推广、交流,举办各类为行业服务的培训班,提高行业素质;
(五)联系和组织各地区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交流工作经验,研讨行业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愿望和要求;
(六)发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经济团体和协会的联系,参加有关国际会议,组织出国考察、访问,促进双边交流, 促进企业(集团)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开展多种经济形式的经济协作,促进地区间、企业间的横向联系;
(八)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主管理;
(九)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承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地方性印染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申请为团体会员,印染企业、事业单位(含科研院所)及与印染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含科研院所)申请为企业会员;
(四)凡对我国印染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友好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凡长期从事本行业或本协会工作,成绩显著,德高望重的离退休领导、专家、学者,可授予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地方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其所属的会员为本协会的当然会员;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企业会员证、名誉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与协会管理,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监督和批评权;
(三)可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技术咨询、企业管理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权向协会提出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六)其他按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七)名誉会员享有(三)、(四)、(五)项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基础情况,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和各种有关信息、资料、报表等;
(三)及时反映情况与意见,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合理化建议;
(四)按规定向协会缴纳会费;
(五)名誉会员只承担(一)、(二)、(三)项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常务理事会,并办理退会手续,交还会员证书;
(二)会员单位经裁决破产或自行停业,同时解除会员资格;
(三)会员单位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单位一年不交会费取消理事资格;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聘请协会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等;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协会工作计划;
(三)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案;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重要工作;
(五)审查、决定接纳新会员(含名誉会员)和处理会员退会及其他事宜。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处置,事后向常务理事会备案;
(六)常务理事会提名建议,增补理事、副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理事会的决定任命正副秘书长;
(五)对协会各机构人员进行考绩,对成绩突出,为本协会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接受常务理事会对财务工作的审议;
(六)负责各项联络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一名,名誉会长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主管印染的副会长(副部级以上)担任;名誉会长具体指导协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ΟΟ四年十月十九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地 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2号329室
联 系 人: 吴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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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10-85229329
传 真:010-8522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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