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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棉纺织厂原财务科科长挪用公款被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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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21 10:06 来源: 纺织资源
10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丰城市棉纺织厂先后得到中央财政压锭资金补贴人民币80万元。根据规定,该厂设立了专门帐户对该资金予以管理。期间,丰城市棉纺织厂共支出该项资金55万元,尚余资金25万元。1999年3月8日至同年8月26日,被告人邹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6次挪用资金共计25万元用于赌博,其中2次归还资金共计10万元。1999年12月13日,被告人邹某外逃时尚有挪用资金15万元未归还。



1999年3月23日,广东省兴宁客户黄全亮汇出人民币8万元货款到丰城市棉纺织厂。被告人邹某利用职务之便,用该厂财务的名字,在中国农业银行丰城市支行设立帐户,将黄全亮的8万元货款转入该帐户。1999年4月3日至同年5月8日,被告人邹某先后6次取出该货款用于赌博。1999年12月13日,被告人邹某外逃时尚有挪用资金79900元未归还。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邹某亲属为其退回赃款8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巨额公款用于赌博活动,在本院审理中退回部分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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