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农药管理是指国家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对进、出口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实施的管理。
 主管部门:农业部
 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
 通关要求:进出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农药(包括原药、制剂或成品),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进出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农药,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对进口的农药,由农业部审批,农药检定所签发《进口农药登记证明》;对出口的农药,农业部征得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后农药检定所签发《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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