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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境检验检疫费

时间:2007-11-02 14:10     来源: 国际大蒜贸易网       文字选择: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减免收费的项目包括品质检验费、动物临床检疫费、植物现场检疫费、动植物产品检疫费、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重量鉴定费、数量鉴定费、包装使用鉴定费、其他特殊检验项目费、签发证(单)费,以及相关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
  此次涉及减免收费的产品种类多,范围广,涵盖未加工、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农产品约1800多种(商品编码协调制度第1章到24章,以及品目33.01,35.01至35.05,41.01至41.03,43.01,50.01至50.03,51.01至51.03,52.01至52.03,53.01至53.02),包括活动物;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精油;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生皮;生毛皮;生丝和废丝;羊毛和动物毛;原棉、废棉和已梳棉;生亚麻;生大麻等。
  本次对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三部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文件精神,支持扩大农产品出口,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一措施的实施,体现了国家把推进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落到实处的态度和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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